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辈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登录/注册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标识
搜本站
  • 搜平台
  • 搜本站
  •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务公开

  • 互动交流

  • 办事服务

  • 热点专题

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专题 > 推进落实五大任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

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正负面清单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9-01 19:55:00 【字体:小 大】

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等4个清单。

《清单》以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为框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8个部门规章以及部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梳理,聚焦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两个关键环节,分别对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围绕总体要求、变更延续、质量报告、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不良事件和再评价、产品召回等方面,列明了65项义务性规定及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则分别列明了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环节的30项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清单》的发布,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便于从业人员全面掌握质量管理要求,从而推动企业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也对进一步压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全区医疗器械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政策文件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

政策文件

分享到:
【打印正文】 【保存】
党政机关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9002036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90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9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6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
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无障碍标识
微信端

微信端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互动交流
  • 办事服务
  • 热点专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暖心专区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互动交流
  • 办事服务
  • 热点专题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专题 > 推进落实五大任务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
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正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23-09-01 19:55: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等4个清单。

《清单》以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为框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8个部门规章以及部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梳理,聚焦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两个关键环节,分别对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围绕总体要求、变更延续、质量报告、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不良事件和再评价、产品召回等方面,列明了65项义务性规定及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则分别列明了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环节的30项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清单》的发布,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便于从业人员全面掌握质量管理要求,从而推动企业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也对进一步压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全区医疗器械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政策文件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

政策原文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6 蒙ICP备19002036号
  •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90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