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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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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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监处罚〔202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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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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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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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劣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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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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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9.02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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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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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