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19736M/2024-0589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药监局 文  号 内药监函〔2024〕269号
成文日期 2024-09-28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19736M/2024-0589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药监局
文  号 内药监函〔2024〕269号
成文日期 2024-09-28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9 10:11

来源:自治区药监局

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要求。为加强对施教机构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现就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开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9月29日-2024年12月28日,统一关闭教学平台时间为2024年12月28日24时。

二、继续教育对象

  全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                                                                                                                                                                                                                                          三、继续教育方式

(一)包括自治区药监局组织线下培训和施教机构组织线上继续教育。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时

(一)全年须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需科目30学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后进行综合测试。

(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三)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五、继续教育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最新的行业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合理用药的技术规范;行业发展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与职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药学知识及药学服务等。

六、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线上继续教育由下列3家施教机构承担:

1.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3.北京医大爱思唯尔科技教育有限公司

2024年度线下继续教育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不予收费。线上继续教育费用和2023年度补修线上继续教育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由施教机构收取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普票。

七、登录方式

(一)关注微信公众号:内蒙古药闻→政民互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获取登录信息。

(二)学员登录自治区执业药师学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nmgzyys.cn:9000。点击首页“用户注册”→填写注册信息→“用户登录”→选择施教机构,进入施教机构继续教育系统页面进行学习考试。

八、有关要求

执业药师结合个人实际,自愿选择线上施教机构或者其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执业药师参加某一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影响教学秩序。如发现施教机构教学存在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进行反映。

咨询电话: 0471-5619695   0471-4507101

监督电话:0471-4506013 

电子邮箱: nmgzyysjxjy@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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