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5937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通告〔2024〕3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5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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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通告〔2024〕3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09-30 09:05
来源:自治区药监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试行)》(内药监发〔2022〕32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举措(试行)》(内药监发〔2022〕32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