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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1-08 21:45:00 【字体:小 大】

为深化药品监管机制改革,强化药品监管技术支撑,规范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八章29条,对检查员序列与类型、基本条件与资格要求、岗位职责与工作范围、岗位准入程序、层级评定与晋升程序、岗位调整与退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突出工作实践  灵活设置资格条件

采取“必选+自选”相结合的菜单模式,科学设置各层级检查员资格条件。将检查或担任检查组长次数等检查经历作为资格条件“必选项”,树立鲜明实践导向。破除“专职、兼职检查员评价标准难统一”瓶颈,将理论授课、撰写工作分析报告或政策文件、发表论文或承担科研项目等业绩成果作为资格条件“自选项”,由申报检查员结合工作和自身实际选择,兼顾专职和兼职、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等不同类别检查员的实际情况。

聚焦主责主业 厘清检查权责范围

建立横向业务覆盖、纵向人员协同的药品检查体系。横向厘清各序列检查员工作范围,确保药品监管各领域、各环节全覆盖、无死角、不遗漏。纵向明确各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建立以专家级检查员为引领、中高级检查员为主体,初级检查员为基础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形成权责明晰、协作顺畅、覆盖全面的工作格局。

严格评定程序 夯实检查队伍根基

明确药品检查员准入、评定和晋升程序,严格执行本单位集体研究、公示、征求纪检部门意见、逐级推荐、自治区级公示、集体研究等程序。将药品检查员资格评定与工程系列药品专业职称评定有机结合,引入专家评审制度,综合相关部门评定意见,有效衔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与药品检查员层级评定,打造专业检查员队伍,形成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互促互进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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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发布日期:2024-01-08 21:45: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药品监管机制改革,强化药品监管技术支撑,规范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八章29条,对检查员序列与类型、基本条件与资格要求、岗位职责与工作范围、岗位准入程序、层级评定与晋升程序、岗位调整与退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突出工作实践  灵活设置资格条件

采取“必选+自选”相结合的菜单模式,科学设置各层级检查员资格条件。将检查或担任检查组长次数等检查经历作为资格条件“必选项”,树立鲜明实践导向。破除“专职、兼职检查员评价标准难统一”瓶颈,将理论授课、撰写工作分析报告或政策文件、发表论文或承担科研项目等业绩成果作为资格条件“自选项”,由申报检查员结合工作和自身实际选择,兼顾专职和兼职、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等不同类别检查员的实际情况。

聚焦主责主业 厘清检查权责范围

建立横向业务覆盖、纵向人员协同的药品检查体系。横向厘清各序列检查员工作范围,确保药品监管各领域、各环节全覆盖、无死角、不遗漏。纵向明确各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建立以专家级检查员为引领、中高级检查员为主体,初级检查员为基础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形成权责明晰、协作顺畅、覆盖全面的工作格局。

严格评定程序 夯实检查队伍根基

明确药品检查员准入、评定和晋升程序,严格执行本单位集体研究、公示、征求纪检部门意见、逐级推荐、自治区级公示、集体研究等程序。将药品检查员资格评定与工程系列药品专业职称评定有机结合,引入专家评审制度,综合相关部门评定意见,有效衔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与药品检查员层级评定,打造专业检查员队伍,形成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互促互进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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