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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网络销售药品配送环节风险提示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10-20 18:55:00 【字体:小 大】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加强网络销售药品监管,进一步明确网络销售药品配送环节监管要求和企业合规要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行业健康发展划定红线,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一是聚焦法规适用,严管配送风险。准确把握网络销售药品配送环节法规适用标准,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开展监管工作。对冷藏、冷冻药品,必须要求经营企业通过专业冷链运输,确保药品全程处于规定温度环境,不得出现温度超标情况;对阴凉药品,需督促经营企业使用隔温、防潮、避光的包装材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在配送中遭受雨淋、高温、严寒、阳光直射等外界不良环境影响。各药品经营企业委托配送阴凉药品时,须按上述要求采取隔温、避光等防护措施。若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即属于违反《规范》及《附录 6》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压实监管责任,筑牢配送防线。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法规宣贯指导,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实地走访等形式,明确阴凉药品配送合规标准,避免企业因认知不清违规;要加强配送环节检查,重点核查第三方配送企业资质、质量协议签订情况,以及配送车辆(封闭式、独立存放区),配送箱(隔温、防潮)是否达标;要规范违规处置流程,对未落实防护措施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警告,跟踪整改进度,对拒不整改者严肃查处。

三是明确企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指导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从四维度强化管理,即严审配送企业资质,优先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第三方配送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并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合理配备运输工具,B2B/B2C模式用封闭式车辆并物理隔离药品区,O2O模式用保温配送箱并做好安全防护;加强包装标识管理,阴凉药品用隔温防潮避光材料封装,外贴配送单标注企业信息、储存要求等,确保可追溯;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针对高温严寒等极端天气制定调整配送时段、加厚包装等方案,定期检修温控设备,培训配送人员防护知识。各级监管部门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药品经营企业需严格落实合规要求,共同推动药品网络销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购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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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网络销售药品配送环节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5-10-20 18:55: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加强网络销售药品监管,进一步明确网络销售药品配送环节监管要求和企业合规要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行业健康发展划定红线,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一是聚焦法规适用,严管配送风险。准确把握网络销售药品配送环节法规适用标准,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开展监管工作。对冷藏、冷冻药品,必须要求经营企业通过专业冷链运输,确保药品全程处于规定温度环境,不得出现温度超标情况;对阴凉药品,需督促经营企业使用隔温、防潮、避光的包装材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在配送中遭受雨淋、高温、严寒、阳光直射等外界不良环境影响。各药品经营企业委托配送阴凉药品时,须按上述要求采取隔温、避光等防护措施。若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即属于违反《规范》及《附录 6》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压实监管责任,筑牢配送防线。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法规宣贯指导,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实地走访等形式,明确阴凉药品配送合规标准,避免企业因认知不清违规;要加强配送环节检查,重点核查第三方配送企业资质、质量协议签订情况,以及配送车辆(封闭式、独立存放区),配送箱(隔温、防潮)是否达标;要规范违规处置流程,对未落实防护措施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警告,跟踪整改进度,对拒不整改者严肃查处。

三是明确企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指导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从四维度强化管理,即严审配送企业资质,优先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第三方配送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并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合理配备运输工具,B2B/B2C模式用封闭式车辆并物理隔离药品区,O2O模式用保温配送箱并做好安全防护;加强包装标识管理,阴凉药品用隔温防潮避光材料封装,外贴配送单标注企业信息、储存要求等,确保可追溯;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针对高温严寒等极端天气制定调整配送时段、加厚包装等方案,定期检修温控设备,培训配送人员防护知识。各级监管部门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药品经营企业需严格落实合规要求,共同推动药品网络销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购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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