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辈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登录/注册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 外事办公室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标识
搜本站
  • 搜平台
  • 搜本站
  •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务公开

  • 互动交流

  • 办事服务

  • 热点专题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19736M/2023-0513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药监局 文  号 内药监中蒙函〔2023〕44号
成文日期 2023-09-26 公文时效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后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7 12:00:49
分享到:
【字体:大 中 小】

各相关医疗机构:

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内药监中蒙函〔2023〕33号)以来,相关医疗机构陆续开展自查,目前我局已收到39家医疗机构制剂自查报告并完成了审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备案行为,提升制剂备案质量,保障制剂安全有效,也为下一步医疗机构制剂研发转化奠定基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有关部署,我局定于2023年9月-11月组织开展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制剂备案资料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和药监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机构对制剂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请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

二、根据制剂备案数量、制剂配制情况和使用情况、备案资料审查中问题发现、备案品种处方组成、医疗机构自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依风险抽取被检查单位和品种。检查范围包括品种备案、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告备案,必要时检查是否按照备案资料进行配制的情况。检查重点关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内药监中蒙函〔2023〕33号)中要求自查的内容。

三、检查采取提前通知,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

四、我局将严格区分备案资料不真实和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根据检查结果,分情形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文件下载
打印 关闭 保存

政策文件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

政策解读

党政机关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9002036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90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9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6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
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无障碍标识
微信端

微信端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互动交流
  • 办事服务
  • 热点专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暖心专区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互动交流
  • 办事服务
  • 热点专题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19736M/2023-0513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药监局
文  号 内药监中蒙函〔2023〕44号
成文日期 2023-09-26
公文时效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后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7 12:00:49 来源:自治区药监局

各相关医疗机构:

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内药监中蒙函〔2023〕33号)以来,相关医疗机构陆续开展自查,目前我局已收到39家医疗机构制剂自查报告并完成了审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备案行为,提升制剂备案质量,保障制剂安全有效,也为下一步医疗机构制剂研发转化奠定基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有关部署,我局定于2023年9月-11月组织开展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制剂备案资料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和药监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机构对制剂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请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

二、根据制剂备案数量、制剂配制情况和使用情况、备案资料审查中问题发现、备案品种处方组成、医疗机构自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依风险抽取被检查单位和品种。检查范围包括品种备案、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告备案,必要时检查是否按照备案资料进行配制的情况。检查重点关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内药监中蒙函〔2023〕33号)中要求自查的内容。

三、检查采取提前通知,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

四、我局将严格区分备案资料不真实和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根据检查结果,分情形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文件下载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

政策解读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6 蒙ICP备19002036号
  •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90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