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3-0639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综〔2023〕7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08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药监综〔2023〕83号)要求,为组织开展好我区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二、活动主题
2023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的主题为“安全用药 健康为民”。
三、宣传重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全区今年的“安全用药月”活动将围绕自治区药监局重点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的理念和知识,凝聚共筑药品安全的社会共识。
(一)宣传药监部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进展。重点宣传药监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进落实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在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服务民生、增强能力等方面取得的工作进展。
(二)宣传药品监管重点工作成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多角度、深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及法规宣贯。大力宣传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等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展现药品监管工作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增进公众对我国药品监管工作的认知和信心。
(三)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防范药物滥用、微生物耐药等安全用药科学知识,对公众尤其是儿童、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安全用药进行解读和科普,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
四、自治区重点活动安排
(一)举行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拟于11月底,在呼和浩特市举行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启动仪式,邀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代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界人士参加。开展行业协会倡议、企业代表承诺;展播药品安全专题宣传片等活动。(综合处主办,配合部门由主办部门确定,下同)
(二)开展内蒙古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主旨宣讲。围绕推动内蒙古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主旨宣讲,邀请监管部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参加,为助推药品产业发展建言献策。(综合处主办)
(三)开展“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活动。利用“内蒙古药闻”微信公众号平台,通过有奖竞答的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活动,提升公众安全用药知识水平。(法规处主办)
(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云”宣贯活动。面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分别开展药品注册、生产、流通法律法规线上宣贯活动,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注册处、生产处、流通处分别主办)
(五)开展药品生产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记者等参观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接触药品生产、检验过程,了解药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和药监部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所开展的工作,增强公众对药监工作的理解和对药品安全的信心。(生产处主办)
(六)开展“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组织开展第六届“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药科研单位药学从业人员为重点,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荐。充分借助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宣传好自治区“最美药师”故事。(流通处主办)
(七)开展药品检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记者等参观自治区药检院实验室、标本馆等,现场观摩药品检验过程,提高公众和媒体对药品检验工作的知晓度,更好地普及药品安全科学知识。(药检院主办)
(八)开展“携手共建药品安全防线”活动。各级药品监测机构携手辖区内基层监测机构,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向社区居民,通过电子终端实操互动、科普展板展示、发放知识手册等方式,开展安全用药和药品不良反应科普宣传活动,增进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的理解支持。(警戒中心主办)
(九)开设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宣传专栏。在自治区药监局网站、“内蒙古药闻”微信公众号开设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专栏,发布各地活动动态、科普宣传作品。(综合处主办)
(十)制作安全用药系列科普作品。组织制作安全用药科普微视频、科普海报、公益广告等科普作品,并通过主流媒体及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综合处主办)
(十一)开展安全用药公益宣传。通过地铁、公交、户外电子屏等载体和电视、广播等渠道,向公众普及安全用药常识,有效提升公众安全用药意识。(综合处主办)
(十二)开展药品安全“五进”活动。邀请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专家,组建药品安全专家宣讲团。深入农村牧区、社区、学校、企业、医疗机构开展安全用药和法律法规宣传,现场为公众答疑解惑。(法规处主办)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参照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策划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相关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医疗机构、科研院校、大型企业、新闻媒体、科普组织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宣传活动。各检查分局可根据实际参加辖区内“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各地“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应于11月底前举办。
(二)增强活动实效。各地应使用统一的“安全用药月”标志(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资料下载地址:https://www.cmei.org.cn/index/popular/resources_lists.html?id=597&catid=149)。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推广,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动员本地区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地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四风”,活动中要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四)总结经验做法。各盟市要注意总结“安全用药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材料(电子版)报自治区药监局综合处。
联系人:刘宇 张焱
电 话:0471-4506591 15334863007 15849325014
邮 箱:nmsyjjbgs@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和规划财务处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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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3-06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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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综〔2023〕7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08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药监综〔2023〕83号)要求,为组织开展好我区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二、活动主题
2023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的主题为“安全用药 健康为民”。
三、宣传重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全区今年的“安全用药月”活动将围绕自治区药监局重点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的理念和知识,凝聚共筑药品安全的社会共识。
(一)宣传药监部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进展。重点宣传药监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进落实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在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服务民生、增强能力等方面取得的工作进展。
(二)宣传药品监管重点工作成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多角度、深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及法规宣贯。大力宣传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等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展现药品监管工作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增进公众对我国药品监管工作的认知和信心。
(三)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防范药物滥用、微生物耐药等安全用药科学知识,对公众尤其是儿童、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安全用药进行解读和科普,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
四、自治区重点活动安排
(一)举行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拟于11月底,在呼和浩特市举行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启动仪式,邀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代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界人士参加。开展行业协会倡议、企业代表承诺;展播药品安全专题宣传片等活动。(综合处主办,配合部门由主办部门确定,下同)
(二)开展内蒙古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主旨宣讲。围绕推动内蒙古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主旨宣讲,邀请监管部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参加,为助推药品产业发展建言献策。(综合处主办)
(三)开展“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活动。利用“内蒙古药闻”微信公众号平台,通过有奖竞答的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活动,提升公众安全用药知识水平。(法规处主办)
(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云”宣贯活动。面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分别开展药品注册、生产、流通法律法规线上宣贯活动,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注册处、生产处、流通处分别主办)
(五)开展药品生产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记者等参观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接触药品生产、检验过程,了解药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和药监部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所开展的工作,增强公众对药监工作的理解和对药品安全的信心。(生产处主办)
(六)开展“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组织开展第六届“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药科研单位药学从业人员为重点,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荐。充分借助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宣传好自治区“最美药师”故事。(流通处主办)
(七)开展药品检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记者等参观自治区药检院实验室、标本馆等,现场观摩药品检验过程,提高公众和媒体对药品检验工作的知晓度,更好地普及药品安全科学知识。(药检院主办)
(八)开展“携手共建药品安全防线”活动。各级药品监测机构携手辖区内基层监测机构,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向社区居民,通过电子终端实操互动、科普展板展示、发放知识手册等方式,开展安全用药和药品不良反应科普宣传活动,增进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的理解支持。(警戒中心主办)
(九)开设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宣传专栏。在自治区药监局网站、“内蒙古药闻”微信公众号开设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专栏,发布各地活动动态、科普宣传作品。(综合处主办)
(十)制作安全用药系列科普作品。组织制作安全用药科普微视频、科普海报、公益广告等科普作品,并通过主流媒体及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综合处主办)
(十一)开展安全用药公益宣传。通过地铁、公交、户外电子屏等载体和电视、广播等渠道,向公众普及安全用药常识,有效提升公众安全用药意识。(综合处主办)
(十二)开展药品安全“五进”活动。邀请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专家,组建药品安全专家宣讲团。深入农村牧区、社区、学校、企业、医疗机构开展安全用药和法律法规宣传,现场为公众答疑解惑。(法规处主办)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参照自治区“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策划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相关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医疗机构、科研院校、大型企业、新闻媒体、科普组织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宣传活动。各检查分局可根据实际参加辖区内“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各地“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应于11月底前举办。
(二)增强活动实效。各地应使用统一的“安全用药月”标志(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资料下载地址:https://www.cmei.org.cn/index/popular/resources_lists.html?id=597&catid=149)。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推广,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动员本地区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地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四风”,活动中要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四)总结经验做法。各盟市要注意总结“安全用药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材料(电子版)报自治区药监局综合处。
联系人:刘宇 张焱
电 话:0471-4506591 15334863007 1584932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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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和规划财务处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