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自治区药监局 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药监发〔2021〕6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制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