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2-09408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16 | 公文时效 |
自治区各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单位:
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药监发〔2021〕66号)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目前,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发布实施200个(目录见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发布实施117个(目录见附件2)、拟公示48个。为满足我区中医临床需要,我局启动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品种遴选工作。
现向自治区内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单位征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品种目录,征集的品种应为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未收载,且临床需求大、使用量大的品种。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填报征集表(附件3),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同excel电子表格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邮箱:nmgypzcc@163.com。
(联系人:张桂霞,联系电话:1814713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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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2-09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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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16 |
公文时效 |
自治区各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单位:
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药监发〔2021〕66号)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目前,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发布实施200个(目录见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发布实施117个(目录见附件2)、拟公示48个。为满足我区中医临床需要,我局启动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品种遴选工作。
现向自治区内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单位征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品种目录,征集的品种应为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未收载,且临床需求大、使用量大的品种。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填报征集表(附件3),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同excel电子表格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邮箱:nmgypzcc@163.com。
(联系人:张桂霞,联系电话:18147138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