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共计46个品种,现予以公布实施。
标准实施期间,如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相应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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