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1379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16 | 公文时效 |
相关化妆品备案人、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为全面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请尚未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化妆品备案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尽快按照时限要求提交。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我局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销售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主动申请注销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逾期未取得联系的,我局将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取消备案,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产品不得继续销售。未开通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人权限的企业,可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备案注销申请书(附件2)申报注销。截止日期:2023年4月15日。
联 系 人:李圆
联系电话:0471-4507127
邮 箱:nmgyhltjgc@sina.com
附件:1.未提交产品年度报告备案人名单
2.备案注销申请书(式样)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