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137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药监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3-16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交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16 16: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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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化妆品备案人、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为全面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请尚未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化妆品备案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尽快按照时限要求提交。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我局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销售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主动申请注销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逾期未取得联系的,我局将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取消备案,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产品不得继续销售。未开通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人权限的企业,可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备案注销申请书(附件2)申报注销。截止日期:2023年4月15日。

联 系 人:李圆

联系电话:0471-4507127

邮    箱:nmgyhltjgc@sina.com

附件:1.未提交产品年度报告备案人名单

      2.备案注销申请书(式样)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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