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2118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通告〔202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06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增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合规意识,保证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药监中蒙〔2022〕32号)有关规定,现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品种取消备案,涉及38家医疗机构、432个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取消备案的品种,如确为本机构临床需要,请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备案。
附件:取消备案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