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0328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公文时效 |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0328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公文时效 |
各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备案公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不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的,应当取消该制剂品种的备案。截至目前,我区仍有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提交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
经研究,我局决定将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延期至2024年2月10日,逾期未提交的,将取消该制剂品种的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