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内蒙古圣隆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并通告,详见附件。
附件:注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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