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5673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发〔2024〕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
现将《全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9 月 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有效规范我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内药监发〔2021〕26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全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及其门店、单体药店
二、检查时间
2024年9月至12月
三、检查目标
严格落实我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政策,持续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水平,着力提升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能力,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依法查处、有效遏制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曝光、威慑非法“挂证”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深入推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四、检查重点内容
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突出城乡接合部、农村牧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查验人员花名册、出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核对处方审核签名笔迹、计算机系统各岗位登录账号授权管理情况、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地址与实际执业地址是否相符等,多途径、多方式确认执业药师到岗履职情况;通过核对处方审核调配执行和存档情况,检查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是否审核处方、进行合理用药指导;通过核查进货渠道、票据管理、分类陈列、储运条件和质量管理记录,检查企业质量体系是否规范有效运行。依法调查处置执业药师脱岗离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未审方销售处方药、提供虚假质量管理相关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截止9月20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辖区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动员部署、部门联系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21日起至10月10日)
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注册执业药师,对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内药监发〔2021〕26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对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和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凡存在“挂证”、不能在岗履职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监督检查阶段(10月 11 日起至 12 月 21 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开展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审核销售处方药及提供虚假质量管理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及时将执业药师“挂证”情况报送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药监局将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在自治区药监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之前,不予再次注册执业,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和纪检部门。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22日至12月31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针对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组织整改,巩固专项检查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监督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内药监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将结合工作督查、调研等时机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对工作推动不力、检查效果不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药品零售行业对严格落实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的思想认识。要采取警示约谈、发布公告、通知等多种形式,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求企业加强员工的药学专业知识和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不断壮大执业药师队伍,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专业药学服务的需求。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加强属地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基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做到统筹部署、同步检查,提高工作质量效率。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统一标准,保障执业药师配备到位、到岗履职到位,提供专业化药学服务。
(四)推动社会共治。要利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及时通报当地医保等部门;积极衔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部门联动,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五)及时报送信息。要及时报送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于 11月 20 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和发现的典型案例,12 月 31 日前将执业药师“挂证”检查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电子版报指定邮箱。
联 系 人:李圆
联系电话:0471-4507128
电子邮箱:nmgyhltjg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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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5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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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发〔2024〕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
现将《全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9 月 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有效规范我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内药监发〔2021〕26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全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及其门店、单体药店
二、检查时间
2024年9月至12月
三、检查目标
严格落实我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政策,持续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水平,着力提升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能力,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依法查处、有效遏制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曝光、威慑非法“挂证”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深入推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四、检查重点内容
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突出城乡接合部、农村牧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查验人员花名册、出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核对处方审核签名笔迹、计算机系统各岗位登录账号授权管理情况、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地址与实际执业地址是否相符等,多途径、多方式确认执业药师到岗履职情况;通过核对处方审核调配执行和存档情况,检查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是否审核处方、进行合理用药指导;通过核查进货渠道、票据管理、分类陈列、储运条件和质量管理记录,检查企业质量体系是否规范有效运行。依法调查处置执业药师脱岗离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未审方销售处方药、提供虚假质量管理相关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截止9月20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辖区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动员部署、部门联系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21日起至10月10日)
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注册执业药师,对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内药监发〔2021〕26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对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和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凡存在“挂证”、不能在岗履职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监督检查阶段(10月 11 日起至 12 月 21 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开展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审核销售处方药及提供虚假质量管理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及时将执业药师“挂证”情况报送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药监局将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在自治区药监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之前,不予再次注册执业,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和纪检部门。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22日至12月31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针对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组织整改,巩固专项检查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监督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内药监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将结合工作督查、调研等时机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对工作推动不力、检查效果不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药品零售行业对严格落实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的思想认识。要采取警示约谈、发布公告、通知等多种形式,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求企业加强员工的药学专业知识和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不断壮大执业药师队伍,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专业药学服务的需求。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加强属地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基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做到统筹部署、同步检查,提高工作质量效率。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统一标准,保障执业药师配备到位、到岗履职到位,提供专业化药学服务。
(四)推动社会共治。要利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及时通报当地医保等部门;积极衔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部门联动,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五)及时报送信息。要及时报送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于 11月 20 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和发现的典型案例,12 月 31 日前将执业药师“挂证”检查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电子版报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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