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5898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函〔2024〕26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8 | 公文时效 |
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要求。为加强对施教机构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现就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开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9月29日-2024年12月28日,统一关闭教学平台时间为2024年12月28日24时。
二、继续教育对象
全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 三、继续教育方式
(一)包括自治区药监局组织线下培训和施教机构组织线上继续教育。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时
(一)全年须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需科目30学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后进行综合测试。
(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三)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五、继续教育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最新的行业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合理用药的技术规范;行业发展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与职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药学知识及药学服务等。
六、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线上继续教育由下列3家施教机构承担:
1.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3.北京医大爱思唯尔科技教育有限公司
2024年度线下继续教育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不予收费。线上继续教育费用和2023年度补修线上继续教育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由施教机构收取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普票。
七、登录方式
(一)关注微信公众号:内蒙古药闻→政民互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获取登录信息。
(二)学员登录自治区执业药师学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nmgzyys.cn:9000。点击首页“用户注册”→填写注册信息→“用户登录”→选择施教机构,进入施教机构继续教育系统页面进行学习考试。
八、有关要求
执业药师结合个人实际,自愿选择线上施教机构或者其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执业药师参加某一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影响教学秩序。如发现施教机构教学存在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进行反映。
咨询电话: 0471-5619695 0471-4507101
监督电话:0471-4506013
电子邮箱: nmgzyysjxjy@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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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5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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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函〔2024〕26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8 |
公文时效 |
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要求。为加强对施教机构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现就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开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9月29日-2024年12月28日,统一关闭教学平台时间为2024年12月28日24时。
二、继续教育对象
全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 三、继续教育方式
(一)包括自治区药监局组织线下培训和施教机构组织线上继续教育。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时
(一)全年须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需科目30学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后进行综合测试。
(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三)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五、继续教育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最新的行业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合理用药的技术规范;行业发展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与职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药学知识及药学服务等。
六、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线上继续教育由下列3家施教机构承担:
1.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3.北京医大爱思唯尔科技教育有限公司
2024年度线下继续教育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不予收费。线上继续教育费用和2023年度补修线上继续教育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由施教机构收取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普票。
七、登录方式
(一)关注微信公众号:内蒙古药闻→政民互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获取登录信息。
(二)学员登录自治区执业药师学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nmgzyys.cn:9000。点击首页“用户注册”→填写注册信息→“用户登录”→选择施教机构,进入施教机构继续教育系统页面进行学习考试。
八、有关要求
执业药师结合个人实际,自愿选择线上施教机构或者其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执业药师参加某一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影响教学秩序。如发现施教机构教学存在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进行反映。
咨询电话: 0471-5619695 0471-4507101
监督电话:0471-4506013
电子邮箱: nmgzyysjxjy@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