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5-0169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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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5-01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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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公文时效 |
赤峰联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医用氧生产线恢复生产的申请》(赤联气字〔2025〕25号)收悉。根据我局组织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以及缺陷整改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恢复生产医用氧。
请你公司汲取经验教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医用氧附录组织生产,加强生产环节和质量检验环节控制,强化人员培训,确保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