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5-02063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9 | 公文时效 |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零售药店销售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就函请问题答复如下。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经营药食同源和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药监发〔2023〕11号)第五条规定执行,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和中药学类执业药师,不设调剂区域。
二、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经营药食同源和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无须在许可证范围中单独备注,可依监管实际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
三、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应为定量包装、密封保存的,不需要称量和调配,不得拆零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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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5-02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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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9 |
公文时效 |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零售药店销售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就函请问题答复如下。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经营药食同源和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药监发〔2023〕11号)第五条规定执行,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和中药学类执业药师,不设调剂区域。
二、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经营药食同源和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无须在许可证范围中单独备注,可依监管实际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
三、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应为定量包装、密封保存的,不需要称量和调配,不得拆零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