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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19736M/2025-0212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药监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5-08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关于检验检测用试剂耗材询价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5-08 17: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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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拟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检验检测用试剂耗材的供应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项目概述

1.名称:检验检测用试剂耗材

2.内容与规模:参见附件1-2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3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的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供应商报名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5参与询价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询价。

(2)供应商每年度首次参与我院询价采购项目需提供2.1至2.4条款所述事项的佐证材料或说明,本年度已参与我院询价采购项目的无需再次提供。

(3)项目参与人或联系人出具经法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危化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等须根据法律法规货物属性必要时自行提供(加盖公章);

(5)有效期30天以上的全项完整且注明货期的报价表,缺项报价不予接受(加盖公章);

(6)报价表必须涵盖采购货物所有信息包括品牌、货号、规格、数量、单价等,且总价核对须完全一致;

(7)询价采购结果公示后,放弃成交资格的供应商,将取消下一次询价采购项目的参与资格,一年内放弃成交资格2次,将列入我院不合格供应商目录,取消一年度询价采购项目的参与资格。

三、资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1.资料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15日 17:00

2.提交方式:密封文件寄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邮箱nmgzzqqjysbk@163.com。

3.资格审查地点: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院内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人:高志雄

联系电话:15354820309

附件:1.有源检验检测试剂耗材需求表

             2. 生物检验检测试剂耗材需求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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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19736M/2025-0212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药监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5-08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关于检验检测用试剂耗材询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08 17:21:34 来源:自治区药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拟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检验检测用试剂耗材的供应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项目概述

1.名称:检验检测用试剂耗材

2.内容与规模:参见附件1-2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3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的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供应商报名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5参与询价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询价。

(2)供应商每年度首次参与我院询价采购项目需提供2.1至2.4条款所述事项的佐证材料或说明,本年度已参与我院询价采购项目的无需再次提供。

(3)项目参与人或联系人出具经法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危化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等须根据法律法规货物属性必要时自行提供(加盖公章);

(5)有效期30天以上的全项完整且注明货期的报价表,缺项报价不予接受(加盖公章);

(6)报价表必须涵盖采购货物所有信息包括品牌、货号、规格、数量、单价等,且总价核对须完全一致;

(7)询价采购结果公示后,放弃成交资格的供应商,将取消下一次询价采购项目的参与资格,一年内放弃成交资格2次,将列入我院不合格供应商目录,取消一年度询价采购项目的参与资格。

三、资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1.资料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15日 17:00

2.提交方式:密封文件寄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邮箱nmgzzqqjysbk@163.com。

3.资格审查地点: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院内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人:高志雄

联系电话:15354820309

附件:1.有源检验检测试剂耗材需求表

             2. 生物检验检测试剂耗材需求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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