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对内蒙古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开展了有因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自2025年11月7日起,对内蒙古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直接口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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