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2016〕213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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