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解读
按照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案件查办的工作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避免过罚不当、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出现,内蒙古药监局制订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共包括“总则”“行政处罚通用裁量基准”以及药品、疫苗、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五个部分,分别对药品、化妆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作出了总体和普适行规定。根据违法程度和情节,分别划分药品、疫苗、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和处罚基准。
《标准》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兼顾,紧扣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立法宗旨,严惩主观故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情形。同时,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违法者自觉守法为执法目的,将行政处罚向行为更公正和手段更合理的方向持续推进,防止“为罚而罚”“过罚不当”问题发生。力求严谨科学,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一方面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类列明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及其特征,方便执法人员按图索骥,可操作性较强。另一方面以裁量规则和通用裁量基准为“兜底条款”,体现了一定的制度“弹性”,以应对复杂多样的执法实践。聚焦风险环节,针对疫苗的特殊性,在裁量中未制定减轻情节。涉及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产妇、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标注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以及特殊化妆品,一律按照从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