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全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标准,促进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药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制度与管理、附则等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机构与人员的有关要求;第二章主要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配备的有关要求;第三章主要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制度与管理的有关要求;第四章主要是对某些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特色亮点
一是规定在超市、商场、大型购物中心等其他商业企业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二是明确对只经营药食同源和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和中药学类执业药师,不设调剂区域,切实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