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和信用修复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两品一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和信用修复工作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流程,指引信用主体实施信用修复,明确信用修复的渠道和路径,从程序和服务两方面推动服务型执法升级提质。
二、制定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和附则五章,重点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程流程。
一是《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公示时限、公示程序、更正程序、不予公示条件;药品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条件、情形、工作程序和信息应用;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渠道、路径、条件和程序,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提供具体指引。
二是《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药品监管实际,重点对自治区本级部门相关部门及人员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和信用修复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程序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盟市、旗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管理和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并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有利于在全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及信用修复方面形成统一的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