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也日趋活跃,但随着药品网络销售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不规范、违法行为愈发突出。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网络销售经营和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台”)服务活动,加强药品网络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防范药品网络销售安全风险,自治区药监局结合监管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推进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条款制定;同时,细化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等三个公告内容要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4章43条。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资质及相关管理制度、监管职责分工等。(二)第二章第三方平台管理
细化完善第三方平台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提出第三方平台履行保证信息真实合法等3项义务要求,即一是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二是保存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少于5年,确保信息可追溯的管理义务;三是定期检查入驻企业,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的监控义务。(三)第三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细化完善我区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有关要求,重点规范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四项义务,即一是每年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信息报告义务,二是在网站显著位置展示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信息的资质展示义务,三是严格管理处方药销售,确保凭处方销售并记录相关信息的处方药管理义务,四是保存处方和销售记录等信息不少于5年,确保真实完整信息记录并保证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义务等。(四)第四章监督管理
重点明确了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协作联动等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具体职责任务、时限要求、处置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