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640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通告〔2024〕34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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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19736M/2024-06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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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文 号 | 内药监通告〔2024〕34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公文时效 |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自治区及盟市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检计划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予以通告。
对不符合规定药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企业(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同时,对涉嫌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